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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逐条解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四章

  • 时间:2020-07-24 13:08 编辑:宏图 来源: 阅读: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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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本章内容实在是很难解读,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每一条都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基本上没有必要再重复一遍;二是选举实施的主要流程(包括选举前的准备)都被列了出来,既繁杂还不是百分百的全面。基于这些原因,以下各条主要还是以举例子的形式来串一遍吧。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本章内容实在是很难解读,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每一条都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基本上没有必要再重复一遍;二是选举实施的主要流程(包括选举前的准备)都被列了出来,既繁杂还不是百分百的全面。基于这些原因,以下各条主要还是以举例子的形式来串一遍吧。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解读:本条说的是进行选举的最基本条件,也就是对到会人数的限定。比如应到100人,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就是100×4/5=80人。无论是召开党员大会还是党代会选举,第一件事儿都是清点会场人数。如果会议规模很大,建议多安排几个人分块数人头,最后汇总到一个人那里,在领导刚刚入座后第一时间把清点人数报告递给主持会议的领导。这个环节好像特别简单是吧,但如果掉以轻心的话真的会出问题。不管是哪个单位,最不缺的就是不着调的二百五,比如通知上午9点开会、最晚8点45入场完毕,这种货色就喜欢掐着9点过来,即便工作人员可能8点半就开始给他打电话催,但却没啥卵用。等到清点完人数,并且主持的领导正在会场宣布人数的同时这厮进来了,怎么办?宣布的人数里没包括他,难道再重新宣布一遍?还是宣布的数和选票发放的数不一致?为保证会议的严肃性,请务必有所坚持,清点完人数填写报告单的同时立即关闭会场大门,迟到的代表取消选举资格。


另外,对于党代会来说,主席台上的人数是很多的,因为有主席团在上面。作为组织者,你千万别想当然以为主席团成员都能按时到场,这里面难免也有极品。所以,工作人员每个人负责几个主席团成员,事先掌握他们的电话以及亲属电话,9点开会的话,从8点半就开始轮番电话轰炸,确保到场。否则,主席团成员迟到了丢盔卸甲往台上跑,真的是非常丢人。别笑,这种情况真有。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党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解读:本条说的是主持人如何选定,叙述得已经非常清楚了——


①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主持人:上届委员会。


②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主持人:上届党支部书记。


③召开党代会进行选举——主持人:大会主席团。


④召开党代会选书记、副书记的——主持人:大会主席团指定1名新选出的委员。


⑤召开党员大会选书记、副书记的——主持人:由上届委员会推荐1名新当选的委员。


以上梳理的5点,其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 对于,上届委员会如何主持?大会主席团如何主持?要知道,委员会和主席团各自可都是一大坨人,难道这些人一起主持?肯定不是哈,一般来说,上届委员会应确定一名负责同志(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大会主席团通常会推选执行主席主持选举。


2. 对于,请注意用词区别,大会主席团是“指定”,上届委员会是“推荐”,这主要是由二者对于此次选举的不同权限决定的。这里面有一个难以把握的问题——无论是指定还是推荐,这名主持会议的党员要不要是书记或副书记的候选人之一呢?对此,并没有严格规定,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来定。但是,一旦书记或副书记选举完毕,接下来要通过有关决议或新当选书记讲话时,主持人此时务必要变更为新当选的书记或副书记。


另外,本条第二段还说明了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方式,大致为“提名—酝酿讨论—表决通过”。谁提名?上届党的委员会或者各代表团(组);在什么范围提名?代表;谁来酝酿讨论?全体代表;在什么会议上表决通过?党代会预备会。程序很明确,但请注意,大会主席团成员的构成真的是一门艺术。如果领导让你草拟一个主席团初步名单,那这个工作真的是不好干,务必细细揣摩……啊,你懂的。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者大会主席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解读:本条内容是为了让选举人对候选人更加熟悉的举措,我向前查了一下,在暂行条例里也有近乎相同的叙述。但问题是,相对于选举过程中的其它工作,本条内容在落实中是最容易被忽视的。忽视的后果,就是选举人对部分候选人完全不熟悉,划选票时完全凭感觉。为了避免这类问题的出现,本条给出了解决方法,就是以适当方式将候选人的情况向选举人介绍。什么方式是适当的呢?每个单位的把握是不同的,无论是专门召开一次大的会议介绍,还是分组会议介绍都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仅仅发放候选人名册,这肯定是远远不够的。介绍的内容,是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主要优缺点。同时,文中也提出了询问答复和当面回答问题的方式,这就绝对不是发一套资料能够满足的了,还是建议能安排专门会议来落实这一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者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者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解读:第二十二条说的是监票人的设置,第二十三条说的是计票人的设置,咱们放在一起来说。对于监票人的产生方式,第二十二条中已经说得非常清楚了;对于计票人的产生方式,按照《党组织选举工作手册》中的说法,是由党代会秘书长或党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主持人,从会议工作人员或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指定。


监票人的主要职责:一是投票前检查票箱,监督发放选票;二是投票时监督投票;三是投票结束后当众打开票箱,监督计票人清点选票并将核实情况如实报告会议主持人;四是监督计票人计票;五是审核计票结果并签字。


计票人的主要职责:一是在监票人监督下分发、清点和计算选票;二是在计票结果报告单上签字。


如果监票人设置的较多,可以设置一名总监票人,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监督选举的全过程;二是负责对检票人员进行分工;三是负责审核参加选举的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对有争议的选票作出鉴别和裁决;四是审查选举结果并签字,向主席团报告结果。


监票人和计票人的产生和工作模式都比较明确,这里面唯一的难点,就是快速地把投票结果准确统计出来。如果会议规模小、票数少还好,如果是大规模的党代会,代表人数非常多,那么至少要在会场近侧准备一个专门用于票数统计的屋子。提前要分好工,票箱打开之后,每个计票人负责其中的多少张票,谁来负责把票从票夹里拿出来给到计票人,谁具体统计都要有条不紊。纸笔、计算器等提前都应准备齐全。


第二十四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代表和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者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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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本条说的是投票方式。首先确定了基本方式,就是无记名投票。所以,投票用纸、票夹等都要一模一样,如果动歪心思做记号,然后对没有投自己的选举人进行打击报复,这是严重违反纪律的,千万别做。党小建发现,有的单位会用办公用品商店中售卖的塑料文件袋作为票夹,这其实也不是很好,因为作为商品,每一个都有自己的条码和序列号,是很容易作弊的。选票上的名字,按照姓氏笔画排列也比较简单。关键是第一段的最后一句话,这在暂行条例里是没有的,也就是在选举书记和副书记时,候选人的顺序,是要按照上级党组织批评顺序排列的。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也是为了确保书记、副书记的选举结果与上级党组织意见不至于出现偏差的一种保护。毕竟,书记、副书记在必要时是可以直接任命的。


第二段同样深藏着很多含义。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比如说肢体残疾、失明等情况,可以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代写。看到这儿,我猜肯定会有人问,如果身在外地就是回不来,算不算“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情况呢?如果单独看这一句话的字面意思,这还真不好说。但是结合后面那句话统筹理解,就很清楚了。即便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选举人本人也应到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下一句说的很明白——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如果被选为代表,但是开会时来不了,那就算缺席了。


写到这儿,党小建想起了疫情期间自己写的一篇文章,畅想了党建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升之后,能不能在线开展党的活动的情况,其中就提到了在线党代会,不同终端投票的设想。当然,那只是设想,如果要实现,还要对很多定义进行新的界定。对于那些因为客观原因就是集中不到一起的基层党组织,到底应该怎么进行换届选举,这始终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个难题。在技术手段发生变革之前,还是要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不到场不能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者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解读:本条说的,其实是选票票样的设计。无论是在相应的名字前打勾、划叉还是画一个小圈圈,都务必清晰明了,还要专门设计出另选他人的填写位置。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当将投票人数、发出选票数和收回选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被选举人的得票数。


党小建的解读:本条说的是选举结果报告单的设计,包括实到代表多少人、发出选票多少张、收回选票多少张、其中无效票多少张、有效票多少张,候选人得票情况、另选人得票情况。报告单上还要有监票人(包括总监票人和监票人)、计票人的签字。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当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解读:本条说的是选举和选票在什么情况下有效什么情况下无效。第一段说的是选举有效或无效的判别标准,即收回的选票数是否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第二段说的是选票有效或无效的判别标准,即所选人数与应选人数的关系。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解读: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分别说明了差额预选和正式选举两种情况下,成为候选人和当选的票数比例,即赞成票超过半数。第二十九条后两段还具体说明了如何多于或少于时排序、重选等具体操作。这些内容,说的都很清晰明确,我们接下来探讨一个极端情况——如果赞成票恰好等于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时,怎么办?从这两条的文字描述上来看,说的是“超过”而非“不少于”,那么就应该是大于的关系而非大于等于。党小建查到国资委党建局编著的《国有企业党的组织建设》一书中的问答,也明确表示“恰好半数不能当选。”


另外,关于这两条还有一个地方要特别注意,这也是和先前的暂行条例有重大修改的地方,就是赞成票超过半数的分母,现在是“应到会”,而以前是“实到会”,这两者是有重大差别的。比如说某单位党委召开党代会,应到100人,实到96人,那么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的临界值就应该是50而不是48。这一点请千万注意。


第三十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包括得赞成票、不赞成票、弃权票和另选他人等,预选时由监票人向上届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当选的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其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当选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顺序排列。


解读:第三十条说的是被选举人得票情况在预选和正式选举两种情况下是由谁来向谁报告。第三十一条说的是当选人名单是由谁向谁宣布,以及名单顺序的排列方式。这两条都比较简单,就不再过多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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